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废止) 第四条

2001-04-30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14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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