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2019-07-2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五四号 广东省深圳市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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