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