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条

2020-05-0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一号 福建省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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