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019-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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