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2021-04-0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人社规〔2020〕55号 广东省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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