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废止) 第十三条

2006-10-0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6〕6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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