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2020-06-3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九七号) 广东省深圳市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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