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九条

2019-03-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