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废止) 第二条

2006-10-0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6〕6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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