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八条

2019-03-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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