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 第一条

第一部分 总则

2019-09-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81号
定义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国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在日本国,系指日本国有关国籍的法律定义的日本国民。
(二)“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本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包括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在日本国,系指本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包括的日本年金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三)“主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在日本国,系指主管本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日本年金制度的任何政府机关。
(四)“经办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
在日本国,系指负责实施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日本年金制度的保险机构或其协会。

二、为本协定之目的,协定中未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缔约双方各自适用法律规定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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