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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