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 第十九条

第四部分 过渡和最终条款

2019-09-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81号
生效
    缔约双方将互换外交照会,通知已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照会交换完成当月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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