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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