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处,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 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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