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2019-07-2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五四号 广东省深圳市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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