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 第八条

第二部分 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

2019-09-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81号
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和公务员
一、本协定不影响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适用。

二、缔约一方派遣到缔约另一方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该缔约方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仅受首先提及的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管辖,如同其在首先提及的缔约一方领土上工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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