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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