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九条

2020-05-0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一号 福建省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经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岗位。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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