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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