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终止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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