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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