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九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本办法,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预防发生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二)按照职责受理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开展核查并追回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
  (四)按照规定做好案件移交、报告、要情报告和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工作;
  (五)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失信信息认定、上报、上传等管理工作;
  (六)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检查与案件查处工作;
  (七)对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追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相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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