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案件处理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多发社会保险待遇、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确认个人或者单位存在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或者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核查与追回工作的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本办法未规定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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