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2021-04-0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人社规〔2020〕55号 广东省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试行期间,对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可根据其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保证试行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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