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办案移交与协助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案件的,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移交函;
  (二)案件调查报告,包括案发情况、开展调查处理情况、存在困难、案件定性建议及依据等;
  (三)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追回措施的相关文书材料;
  (四)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单位登记材料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询问笔录,涉案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待遇申领与支付信息、接收社会保险待遇的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转账记录等;
  (五)涉案社会保险待遇金额的财务凭证及证明等证据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当事人拒绝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有关情况,可以不提供调查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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