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第十条

2021-04-0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人社规〔2020〕55号 广东省
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与村(社区)两委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被认定工伤的从业人员在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以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依法向从业单位或相关方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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