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08-09-18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35号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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