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2019-07-2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五四号 广东省深圳市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是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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