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已废止) 第六条

2010-09-14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12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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