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六十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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