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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