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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