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第七条

2021-04-0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人社规〔2020〕55号 广东省
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 起生效。
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