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四条

2019-03-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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