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