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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