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职业培训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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