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相关程序报批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用的安排使用计划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相关程序报批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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