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2〕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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