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合规管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保守本企业和第三人商业秘密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对外投资、参加展会、招商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时,应当及时检索、查询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
第五十一条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应当指导和帮助会员、联盟成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会员、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培训、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规范会员、联盟成员的行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可以根据章程或者公约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联盟成员进行规劝惩戒,并将规劝惩戒情况通报市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时,可以运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
第五十五条 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规性书面承诺,必要时可以要求参展方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合规性审查。
  参展方未提交书面合规性承诺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特定活动或者可以取消其参展资格;参展方提供虚假书面合规性承诺或者违背合规性承诺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清理出场。
第五十六条 展会举办时间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并在展会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认为参展产品构成侵权,参展方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证明未侵权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立即责令参展方撤下参展的侵权产品,并移送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展方在同一展会主办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单位承办的展会活动上再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在展会期间两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两年内禁止该参展方参加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展会活动。
第五十八条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办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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