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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