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情报等公共服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引导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第三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咨询、培训、代理、鉴定、评估、运营、大数据运用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第四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培训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承办。
第四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四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专业培训等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第四十四条 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公平、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服务。
  市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工作,建立境外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应对指导中心深圳分中心作用,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跟踪境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境外维权联盟,促进联盟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境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提供对外投资、参加展会、招商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的知识产权状况检索、查询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第四十七条 支持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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