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暂扣或者封存当事人的经营记录、网络销售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涉嫌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
  (六)涉嫌侵犯他人方法专利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可以邀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派员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邀请协助现场调查取证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协助调查取证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侵权产品已全部销售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侵权产品已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三)侵权产品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价值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侵权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前款所称违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前款第三项所称标价包含已经签订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中确定的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但是单纯收取加工费的来料加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格除外。
第二十五条 被侵权产品属于不进行市场单独销售的配件或者产品组成部分的,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按照更换、维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被侵权产品只在境外销售的,按照离岸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明离岸价格的,可以参考同类合格产品的国际市场中间价格或者国内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其违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同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二)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三)以许可方式分销的,按照许可费确定;分销给多个被许可人的,按照许可费的平均值确定。取得许可的权利人未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其取得许可的许可费确定,或者参照其他权利人的同一或者同类分销产品的许可费平均值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后确定,也可以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结合前款规定,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涉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构成侵权后,可以对侵权人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
  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涉嫌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按照自禁令发布之日起的违法经营额的两倍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布禁令之后,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协助执行禁令,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配合执行禁令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侵权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或者五年内三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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