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新业态灵活用工劳动关系服务的指导意见

2020-04-01 沈人社发(2020 )33号 辽宁省沈阳市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多渠道 灵活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 署,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及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 也是顺应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配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 济蓬勃发展的实际需要,保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和新业态企业 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力资源的高效 配置,现就优化新业态灵活用工服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服务理 念,充分发挥新业态经济的重要作用,为广大从业人员和新业态 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就业创业和创新发展了空间,统筹推进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包容审慎。充分认识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尊重新业态灵活用工的市场规律,对存在的问题要包容,出台管 理政策要稳妥审慎,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 成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努力促进新业态灵活用工和谐稳定。
—一坚持“双维护”。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和维 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新业态企业依 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又要维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 权益。
——坚持分类施策-合理界定新业态灵活用工的不同类型, 分类规范引导。对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灵活用工,应当 依法予以规范。对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业态 从业人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坚持协同治理。完善政府有关部门、新业态企业及工会、 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创新治理方式,强化各方 责任,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
(三)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经新业态从业人员同 意,在确保合同内容是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的真实意愿, 并确保合同内容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非 新业态经济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适用此规 定。
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釆用劳务 派遣等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 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新 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 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依法使用多样化的用工方式。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可以通过劳务外包、加盟 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 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五)鼓励企业之间依法共享用工。鼓励有富余员工和有紧 缺用工需求的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 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 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 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 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 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引进社会力量依法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搞好对接服务。
三、深化特殊工时制度改革
(六)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休息权。新业态企业和新业 态从业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 明确具体休息休假或者经济补偿办法,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后, 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业务饱满时,在保障 新业态从业人员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业务清淡时,可以釆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 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
(七)扩大强化特殊工时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化审批程序,依照相关程序将特殊工时审批权由市级下放至 区、县(市)人社局,方便企业办事。
四、建立健全新业态灵活用工的管理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新业态企业围绕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休息休假、考核奖惩、劳动定额、劳动保 护等事项,通过开展民主、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通过依 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推行新业态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模式。依托新业态企业 所建平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 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按时确认工资金额后,可 委托新业态企业所建平台发放工资。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工资 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步纳入信用管理。新业态企业应当协 助关联单位加强灵活用工管理,并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提供关联单 位的基本信息。精简灵活用工备案相关手续。
(九)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以 新业态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 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 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来规 范新业态企业灵活用工。
五、预防和妥善处理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
(十)创新劳动保障监管方式。各级人社部门要针对新业态 企业灵活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 规则和标准,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推进“互联网+监管”,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 对新业态企业用工违法行为的联合预警防控,落实监管责任,维 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要依法受理解决劳动纠纷,为新业态从业 人员提供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切实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 权益。进一步整合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力量,探索建立“一窗 受理”模式,按照协商调解优先、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为新业 态从业人员提供最快捷、最能体现“最多跑一次”理念的维权机 制O
(十二)加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工会 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工 会组织,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对未建立 劳动关系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 双方尽量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调解方式解 决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业态企业和从业 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将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就业创业 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充分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增强各方法治意识, 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维权的能力。强化新业 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利益共同体理念,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大力宣 传新业态领域共建共享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 好社会氛围。
(十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市)要根据本 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同时,要密切关注新业态灵活用工的动态情况,及时将政策实施 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市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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