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2-14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人社函〔2020〕11号    江苏省南京市
附件: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二、优化经办流程
简化稳岗返还经办流程,采取“无形认证”方式,企业全程免填表、免申报、免跑腿,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及时交稳岗返还联合审核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确定并公示后,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公示、政府审议、资金拨付,暂按现行政策和流程执行。
三、其他要求
1.加快进度。疫情防控期间,联审会议可采用线上审核方式进行。力争一季度完成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兑现工作。
2.沟通协调。积极协调稳岗返还联审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合审核工作规范要求,履行各自职责,争分夺秒保质保量完成审核任务。
3.防范风险。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履行资金审批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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