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及政策指南

2020-02-12 江苏省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工伤保险业务服务工作公告通道
南京: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公共服务有妙招南京人社网办事项“路路通”》的通知(第41、42、43、44、56、57条)
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2/t20200207_1787738.html
无锡: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公告
http://hrss.wuxi.gov.cn/doc/2020/02/05/2774124.shtml
徐州: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安排的温馨提示
http://www.jsxzhrss.gov.cn/news.do?newsid=54170
常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鉴定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问答
https://mp.weixin.qq.com/s/woXHeQDBmAGvqLdJadT2wQ
苏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hrss.suzhou.gov.cn/jsszhrss/gsgg/202002/4b9bedcc14af40e7a4f2241c87d04088.shtml
南通: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https://www.nthrss.cn/ntmh/node/130
连云港:能不出门就不出门!社保征缴、转移、工伤待遇支付业务网上办
https://mp.weixin.qq.com/s/v8Ew5xrGfAw8mkB8VOC3tA
淮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解答
https://mp.weixin.qq.com/s/fwKJQffOxBYBukGFu6aDKQ
盐城:关于提供工伤认定便捷服务的公告http://jsychrss.yancheng.gov.cn/art/2020/1/31/art_3431_3319944.html
扬州:减少人员外出、助力疫情防控,这份扬州人社业务在线办理大全,请查收!
https://mp.weixin.qq.com/s/Do3ZhnSQXFmlDsuA2faPZw
镇江: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https://mp.weixin.qq.com/s/Ha68gmnO380YjM6c396G5Q
泰州: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经办业务流程方式的公告
https://mp.weixin.qq.com/s/9dO8byvinKX1OEfycJrLYg
宿迁:关于做好特殊时期工伤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http://sqhrss.suqian.gov.cn/rlzyj/tzgg/202002/03d5f8b21d484b1db22c307b662b2b7c.shtml
小贴士:也可以登录各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业务办理方式哦!
 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存在困难。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安全,减少人员聚集,杜绝交叉感染,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权益,特为您提供防疫期间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及政策指南如下。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延伸)工伤保险为战斗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线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哪些保障和服务呢?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特别规定: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三)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如下待遇: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康复待遇: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依法享受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延伸)未参加工伤保险能享受上述待遇吗?
         答:参加工伤保险有助于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护职工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其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有关费用。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各地提供的在线申请渠道实现在线提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理申请,或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因疫情无法搜集完整申请材料的,可先行电话报备,再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方式,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根据待遇类别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提交待遇领取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支付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工伤保险经办服务。
         小贴士:疫情期间,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正常办理。
        (延伸)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医疗就诊资料,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根据申领待遇类别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可以参见各地业务办理指南。
(五)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规定时限是什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延伸)因疫情防控不便出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办?已申报的正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案件,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答: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对已受理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六)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现场业务是否开展?确需进行鉴定的特殊情形如何处理?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如何处理?
        答:在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各地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受理、体检和评审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对确需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做到及时响应、分类处置,可采取书面审查、零星安排、分流鉴定的方式开展。
        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七)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业务服务场所做了哪些防护安排?
        答:各地社保经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受理服务场所将落实通风、清洁、消毒等必要措施,确保符合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统一配备口罩和手套;提醒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确保工伤保险业务服务安全、有序开展。
 (八)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答:为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全省全面推行邮寄方式送达,试点开展决定类、结论类以外文书的电子文书送达工作。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准确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确保相关文书能顺利寄达。如遇到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寄出,也请您耐心等待,如果确实非常着急,可以联系各地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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