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GB/T 40550-2021)

2022-09-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0550-2021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术语
4仲裁机构
5仲裁人员
6仲裁场所
7仲裁程序
8仲裁文书
9仲裁评价
参考文献
索引

序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劳动管理与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喜良、王振麒、宋湛、宋明、范围、施凯、徐川江、袁林楠、代爱军、张明涛、云晓燕、林莉、王平、平微、王雪祺、李艳杰、王雅婷、于秋霞。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概念、机构、人员、场所、程序、文书及评价的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管理、服务、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术语
3.1 劳动争议labor dispute
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注:劳动者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 人事争议personnel dispute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3 劳动人事争议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劳动争议(3.1)和人事争议(3.2)的统称。

3.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法律授权的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3.3)的准司法制度。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34号)。
4、仲裁机构
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设立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相关活动的专门机构0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下设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实体化办事机构。

4.3 派驻仲裁庭accredited 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的具备必要办案条件的常设派出组织。
5、仲裁人员
5.1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members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推选出的依法履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职责的代表。

注: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

5.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director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全面工作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5.1)

注: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

5.3 仲裁工作人员arbitral staff
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日常工作的人。

5.3.1 仲裁员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依法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工作的专业人员。

5.3.1.1 专职仲裁员 full-time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工作的仲裁员(5.3.1)

5.3.1.2 兼职仲裁员 part-time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的非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工作的仲裁员(5.3.1)

5.3.2 办案辅助人员 assistant personnel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中,从事记录、安保、咨询、引导、案卷管理、信息化等辅助工作的人员。

5.3.3 记录人员 clerk
在争议案件处理中,主要负责案件庭审(7.6)记录,承担整理、装订、归档(7.16)案卷材料及仲裁庭(7.6.2)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5.3.4 仲裁员名册 arbitrator registe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设立的载明所属仲裁员(5.3.1)信息的专门名册。

注:载明仲裁员(5.3.1)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等基本信息,并予以公告。
6、仲裁场所

6.1 接待场所reception place
接待仲裁参加人(7.4)立案申请、来访咨询、文书送达(7.15)和法律政策宣传等工作的区域。

注:包括立案接待大厅、文书送达室等。

6.2 办案场所case-handling pla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开展调解、庭审(7.6)、仲裁评议、证据(7.5.3)交换、归档(7.16)等仲裁活动的区域。

注:包括调解室、审理庭、仲裁委员会评议室、证据交换室、档案室等。

6.3 办公场所office space
仲裁工作人员(5.3)进行仲裁相关工作的区域。

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6.4 仲裁徽章arbitration badg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4)活动的法定标识。

注:包括仲裁场所悬挂的庭徽和仲裁工作人员(5.3)胸徽。

6.5 仲裁工作人员服装 arbitral staff's uniform
仲裁工作人员(5.3)在依法履行调解仲裁职责时统一的着装。

6.6 互联网+仲裁online 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运用互联网等资源使得仲裁参加人(7.4)能够在非现场参加预约立案、受理审查(7.3)、庭审(7.6)、送达(7.15)、结案(7.12)等仲裁活动和规范内部管理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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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仲裁文书

8.1 通知书noti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依据法律规章制度制作的告知文书。

8.1.1 受理通知书 notice of acceptan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告知申请人(7.4.1.1)受理(7.3.2)结果的文书。

8.1.2 不予受理通知书 notice of refus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告知申请人(7.4.1.1)不予受理(7.3.3)结果及理由的文书。

8.2 调解书mediation pape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仲裁调解(7.12.2)中制作的载明仲裁申请(7.3.1)的内容、调解结果及日期的文书。

8.3 裁决书arbitral award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7.12.1)理由、裁决(7.12.1)结果、当事人(7.4.1)权利及日期的文书。

8.4 决定书written decis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制作的记载仲裁程序性事项及其他特殊情形处理结果的文书0注: 决定书的使用情形包括: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7.12.3)、终止审理(7.13)、撤销案件(7.12.4)、管辖异议、补正裁决书(8.3)、不予制作调解书(8.2)等。

8.5 调解建议书recommendation to medi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收到仲裁申请(7.3.1)后,向未经调解直接申请 仲裁的申请人(7.4.1.1)提出的、引导其到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书面建议。

8.6 仲裁建议书suggestion from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法律政策不落实、劳动规章制度缺失或不健全等重要风险隐患时,向有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等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书面建议。
9、仲裁评价

9.1 仲裁期间duration of 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仲裁参加人(7.4)实施或完成某种仲裁活动依法遵守的时间期限。 注1: 包括仲裁时效(7.2)、答辩(7.5.1)、举证(7.8)、仲裁)书送达(7.15)等期间。

注2: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9.2 仲裁期限time limit for concluding an arbitration cas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处理劳动人事争议(3.3)案件的法定时限。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3 仲裁结案率arbitration case concluding ra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结案(7.12)案件数占上期末累计未结争议案件数加当期立案受理(7.3.2)案件数之和的百分比。

9.4 仲裁调解率arbitral mediation rat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仲裁调解(7.12.2)案件数占结案(7.12)案件数的百分比。

9.5 终局裁决率final award rat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终局裁决(7.12.1.1)案件数占裁决(7.12.1)案件数的百分比09.6

9.6仲裁终结率arbitration finality rat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当期仲裁调解(7.12.2)案件数加终局裁决(7.12.1.1)案件数之和占结案(7.12)案件数的百分比。

9.7撤销裁决revocation of award

案件处理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作出的终局裁决(7.12.1.1)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8监督supervision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以及社会对仲裁活动、仲裁案件和仲裁工作人员(5.3)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9.8.1仲裁监督arbitral supervis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对仲裁申请(7.3.1)受理(7.3.2)、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5.3)行为等仲裁活动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9.8.2司法监督judicial supervision

人民法院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审理结案(7.12)案件的依法纠正和反馈。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8.3社会监督social supervision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1)仲裁活动的合法性的检查和督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4]《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9号)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
[7]关于启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徽和仲裁员胸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号)
[8]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6号)
[10]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11]关于印发《“互联网+调解仲裁”020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号)
[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释义[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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